非“药”字号营养制剂属于特殊膳食食品,非药品,其费用由患者全额自费,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六条及第十八条,该类食品未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范围,应实行市场调节价,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。同时,《中央定价目录》未将特膳食品纳入清单,经营者可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。此外,该类制剂在临床使用中涉及运输、储存、配制及配送等环节,产生库房及配制室装修、人力、物力等成本,单纯零加成难以覆盖必要支出。
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前提下,综合考量本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,并参照省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收费标准,经科学成本测算,我院决定对非“药”字号营养制剂按15%的比例加收费用。现已报达州市达川区医疗保障局备案,特此公示。
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,请及时与临床营养科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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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电话:0818-3322961
达州市达川区人民医院
2026年6月24日
2026年6月24日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