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风有信,法治同行。在第115个"三八"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,法务科特别推出“三八”普法微课堂,普及妇女维权常见法律知识,为每一位勇敢前行的女性送上法治礼物:聚焦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核心权益条款,手把手教学维权简要流程,引导与帮助广大妇女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》
一、政治权利1、管理国家事务、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、管理社会事务;
2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3、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;
4、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。
二、文化教育权益
1、妇女在入学、升学、毕业分配、授予学位、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;
2、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,组织妇女 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;
3、保障妇女从事科学、技术、文学、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,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。
三、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
1、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;
2、男女同工同酬;
3、在晋职、晋级、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、培训等方面,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,不得歧视妇女;
4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,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、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。妇女在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受特殊保护;
5、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。
四、财产权益
1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、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、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,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;
2、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。
五、人身权利
1、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;
2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;
3、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。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;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,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;
4、禁止违背妇女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;
5、禁止以恋爱、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、离婚之后,纠缠、骚扰妇女,泄露、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。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;
6、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。
六、婚姻家庭权益
1、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。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、离婚自由;
2、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;
3、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
4、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;
5、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;
6、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。
七、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处理
1、向妇女组织投诉;
2、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;
3、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▲相关问答
【问】维护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机构是什么?
【答】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。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,是1949年3月由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妇女组织,其基本功能是代表、捍卫妇女权益、促进男女平等,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,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、政策的支持。
【问】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做?
【答】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(如:公安、社会保障等部门)依法处理,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同时可以向妇联等妇女组织投诉和寻求帮助。
【问】妇女权益需要法律咨询时可以怎么做?
【答】妇女朋友们如果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,可以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
一、家庭暴力定义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
二、强制报告义务
学校、医疗机构等发现家暴须报案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。
三、人身安全保护令
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禁止施暴、责令迁出等保护措施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誉为"新时代民生权利宣言书"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自2021年1月1日起以1260个条文全方位守护公民权益。其中特别为女性锻造了九大"法治盾牌": 一、婚恋自主权
1、禁止任何形式逼婚,受胁迫婚姻可撤销
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2、婚前隐瞒重大疾病,配偶有权申请婚姻无效
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二、反性骚扰护身符
明确机关、企业等单位防治性骚扰的法定义务:
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。
三、家务劳动价值认可令
离婚时家务付出较多方有权请求经济补偿:
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四、生育决策自由权
妻子终止妊娠不构成丈夫离婚索赔理由:
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但是,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。
五、共同财产守护盾
隐匿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方离婚后可少分或不分财产:
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六、子女抚养优先权
2周岁以下幼儿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:
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
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
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七、暴力侵害隔离墙
家暴受害方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:
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;
(二)与他人同居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八、人格尊严防护网
女性姓名权、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受侵害可追责:
第1012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九、遗产继承平等锁
女儿享有与儿子平等的继承权,丧偶儿媳尽赡养义务可继承遗产:
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 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 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第112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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❷ 拨打**12338**妇女维权热线
❸ 向法院递交“一纸诉状”
从摇篮到暮年,从职场到家庭,九大权利编织女性全生命周期保护网。 每一份权益都值得被捍卫,每一次发声都应当被听见。这个三月,让我们与法律并肩,勇敢向侵权行为说不,让法治之光照亮"她"人生!


